會員代表產生暨資格審查辦法
【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成立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: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】
【一0九年八月七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】
第一條
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
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其組成以會員工會會員人數2,000人以下者產生會員代表一人,2,001人~4,000人代表二人,4,001人~6,000人代表三人,6,001人~8,000人代表四人,8,001人~10,001人代表五人,滿10,001人以上者,每滿10,000人再增加代表一人,依此推算選報代表。
第三條
本會經常會費以會員代表人數為依據,每一會員代表每年繳交經常會費八仟元。本項會費採每年繳交一次,並於每年初即開始繳交。
第四條
各會員工會理事長為本會當然代表,亦即會員代表名額僅一人時,該會理事長即為當然代表。
各會員工會改選致理事長變更時,由繼任者接任會員代表,其任期至本會該屆屆滿為止。
第五條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一個月須辦理會員代表資格審查。會員代表資格審查由本會理事會為之,並將審查結果提報會員代表大會報告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六條
會員代表資格如有不符,或違反相關法令、或本會章程第十條情事時,應由原選單位予以撤換。
第七條
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